鑫鮮農副產品市場先行賠付制度
為強化市場經營行為的規范管理,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市場先行賠付是指市場預先設立消費者糾紛賠付專項資金,當消費者在市場內發生消費事實,且因經營者(商戶)明顯過錯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,經有關部門調解達不成一致,確認責任在經營者(商戶)并需要賠償的,市場應從先行賠付專項資金中預先墊付,然后向經營者(商戶)追償的一種市場管理辦法。
二、先行賠付專項資金從場內經營者繳納的保證金中提取。
三、當消費者認為在本市場購買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時,可直接到市場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投訴。市場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要堅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在接到投訴后,立刻派人進行核實,分清責任。
四、消費者須提供有效購物憑證,且商品或服務在質保期內,經市場認定,確認經營者(商戶)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,經營者(商戶)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;經營者(商戶)若故意拖延、拒絕或無力賠付(含退場聯系不上)的,由市場先行賠付。
五、當確定質量或服務責任由經營者(商戶)承擔時,由市場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調解,經營者(商戶)和消費者之間應充分友好協商解決,賠償消費者相關損失:
1、當消費者和經營者(商戶)雙方都接受調解達成一致時,由經營者(商戶)向消費者直接賠付;
2、當消費者接受調解,但經營者(商戶)不接受時,由市場通知經營者(商戶)限期執行。當經營者(商戶)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時,由市場先向消費者進行墊付;
3、當經營者(商戶)接受調解,但消費者不接受,消費者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若經營者(商戶)對仲裁決定或法院判決拖延、拒絕或無力履行時,由市場先向消費者進行墊付;
4、當確定應承擔質量或服務責任的經營者(商戶)已經退場聯系不上時,由市場直接與消費協商。
六、下列情況下不屬于先行賠付范圍:
1、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,且無新情況、新理由的;
2、法院、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處理的;
3、消費者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質保期限的;
4、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;
5、經營者之間購、銷活動的糾紛;
6、不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有關規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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